孔子有云: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依赖理性而非情绪共情,听从大脑而非心脏。
人们通常认为,共情是善良的源泉,很多社会问题的出现都是因为人们没有足够的共情能力,但耶鲁大学保罗·布卢姆教授却在《摆脱共情》一书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共情是很多不公平、不道德现象的主要诱因之一,而且相比于带来的积极作用,共情带来的消极作用更为普遍。当然,布卢姆并不是彻底地反对共情,他认为共情可以分为两类,即认知共情和情绪共情。他告诉我们,情绪共情是一种非常狭隘的情绪,就像一盏聚光灯,带有个人偏见,只能照亮特殊的那一块,而许许多多其他的事物就这样沉入了黑暗之中。他同时指出,想要做出更明智的举动和道德决策,我们需要依赖理性而非情绪共情。
教师的职务是用自己的榜样教育学生。
教育者应当始终拥有一颗为学生着想的心,能时常站在学生的立场去考虑问题。诚如教育家夸美纽斯所言,教师的职务是用自己的榜样教育学生。这实际上反映出教师对于学生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教师便是其接触时间最长的“导师”,因而,教师在言谈举止、为人处世方面,都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只有教师时时处处为学生树立榜样的形象,才能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应澄清关于学科课程的若干认识误区。
近年来,基础教育界对学科课程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认为学科课程导致知识的“碎片化”、学科课程脱离社会生产和生活、学科课程知识必须综合才能运用。针对这些认识误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孙振东教授做了澄清,他认为,学科课程知识具有内在关联性和整体性,作为课程的“学科”本身包含知识的应用性,人脑的综合功能为“分科学习综合运用”提供了重要条件,因此学科课程并不妨碍知识的综合运用。要实现书证融通至少需要四个环节的对接。
一是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与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建立起对应关系;
二是证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与专业人才方案相对接,在复合型技能人才培养中互为补充;
三是证书师资培训、证书培训安排与学校教学周期相协调;
四是证书考核与学历教育相关考试统筹安排。
2019 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在职业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这是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的“双证书”制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化和革新。陈丽婷、李寿冰等学者指出,1+X 证书制度要真正落实好需要相应的条件。由于试点工作推进快,以上环节的对接实践还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制度设计,亟须加快推进。
书法教育
我学书画,不愿专从碑帖和古画中寻求资粮,笔法材料多数还是从各种事物中若木工之运斤,泥水匠之垩壁,石工之锤石。或诗歌、音乐及自然间一切动静物中得之。有人问我学何种碑帖图画,我无以举似。其实我学习涂抹数十年,皆自造意,未尝师过一人,宗过一家。
徐生翁:当今书法界在谈到书法学习时,总有些意欲完全割裂传统的论调,常常以“独立”“创新”为名,混淆视听。更有甚者,某些推手直以孩童的“任笔为体”为“天真”。其实不仅误解了“自然”“天真”与“艺术”,也牺牲了孩童的天真。徐生翁先生所谓“未尝师过一人,宗过一家”,并非不要学古人,而是不专学某家某人,由“字内功”走向“字外功”,进一步从人类一切实践活动中思悟理法。其亦有言:“书法自南北朝迄唐,始美备。故学书流别,必以六朝两晋为先河。真书宗隶,以遍摹汉碑不能追源。”可见,若不知源流,岂能有真知,岂能有创造。
教师发展
理想的教师应该有专业知识、特殊技能和职业情意。
新的课改给我们带来新的理念。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理想的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是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者,是学生人生的引路人;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他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他是课程的建设者与开发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特级教师、特级校长程红兵谈及心中的理想教师时说道,理想的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包括背景性知识、本体性知识、条件性知识、实践性知识;具有特殊技能,即课程资源开发、整合、实施、评价的能力;具有职业情意,包括专业理想、专业情操、专业品质。
班主任
教育是一种情感实践。
一切有意识的人类活动均无法摆脱情绪、情感,活动的对象和目标总能牵动人的喜、怒、哀、乐、惧等基本情绪,人文性的社会实践还会牵动人的高级社会情感,教育自然也不会例外。山西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长刘庆昌教授在《中国德育》上发文,认为:作为一种高级的社会性情感,教育情感的基本成分有关怀、同情、启蒙、解放、成全,它们共同构成了教育者的教育情感。综观几种基本的教育情感成分,关怀和同情与成人面对儿童的自然情感有必然的联系,启蒙和解放具有潜在的成全倾向,有意识的成全则能在教育意志的作用下调动和整合它之外的所有教育情感成分。因此,教育者不仅应是学高身正的人,还应是有教育情感的人。
心理健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特别是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2021 年1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政府、学校、社会等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的知识,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学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